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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百万挖掘机查封后丢失一法院被判赔连接片

文章来源:豆皮机械网  |  2023-06-30

价值百万挖掘机查封后丢失,一法院被判赔

在审理和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河北承德围场县法院因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查封的价值百万元的挖掘机灭失,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日公布的赔偿决定书显示,承德中院近日作出赔偿决定,由围场县法院赔偿债权人本息47万余元。

价值百万挖掘机被查封后不知去向

赔偿决定书显示,承德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在刘某与王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围场县法院调解,王某等人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1万元,并按月息3分给付利息。此前的2010年7月28日,围场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相关债务人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奥迪车一台予以查封,后围场县法院解除对该奥迪车的查封。

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等债务人并未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8月25日,刘某向围场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围场县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期间王某等人因拒不执行还先后被拘留,后来围场县法院又查封了王某等人所有的一处房屋和一辆轿车,但执行案卷未反映出否采取执行措施。

承德中院还查明,上述围场县法院2010年查封的挖掘机,曾在2013年4月13日被河北省滦县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扣押,后因原告撤诉扣押解除,因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滦县法院未有相关执行卷宗,民事卷宗亦未反映出上述挖掘机的去向。

而围场县法院执行卷宗显示,从围场县法院裁定查封挖掘机到滦县法院扣押时,近三年时间里,围场县法院未予采取继续保全措施。根据刘某提供的挖掘机发票复印件显示,购买金额为164.8万元,且挖掘机上带有180型锤价值23万元,共计价值187.8万元。

2017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围场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被判赔偿债权人本息47万余元

刘某先向围场县法院申请赔偿,围场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案件执行时间较长,保全标的物灭失,穷尽其它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终给赔偿请求人造成实际损害,致使其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围场县法院决定,赔偿刘某各项损失42.3万余元,包括其中借款本金41万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财产保全费4280元及执行费5000元,但认为利息为间接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

刘某不服,向承德中院提出赔偿请求。承德中院审理认为,围场县法院在此案中,虽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台挖掘机,但因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查封的挖掘机灭失,造成赔偿请求人刘某债权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此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承德中院认为,围场县法院决定赔偿借款本金41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围场县法院认为利息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用等不属国家赔偿范围,应予撤销。

2017年9月11日,承德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围场县法院赔偿刘某本金41万元、利息65343.75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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